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4849号
原告:王义功,男,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滨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森,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经四路**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91703747Y。
法定代表人:王祥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义功与被告滨州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王义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义功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