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民初3732号
原告:程瑞荣,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句国勇,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温爱英,女,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荣诉被告句国勇、温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瑞荣负担。
审判员 王久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