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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民初3732号

程瑞荣与句国勇、温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瑞荣;句国勇;温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民初3732号

原告:程瑞荣,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句国勇,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温爱英,女,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荣诉被告句国勇、温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瑞荣负担。

审判员  王久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