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0582行初333号原告汤建平,女,1972年4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明家飞,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法定代表人徐惠东,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沈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萌,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常熟市成易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山鑫村)/div>法定代表人冯振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服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汤建平不服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熟人社局)作出的常工伤不字【2018】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建平于2019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忠
审 判 员 寿仕元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怡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