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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行初387号

张伟与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张伟;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1302行初387号原告张伟,男,1983年8月16日生,××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法定代表人王新春,该局局长。

原告张伟诉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张伟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长  宁辉远

审 判 员  丁 立

代理

审判员  宋艳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席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