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王跃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王跃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0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王跃辉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支付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王跃辉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晔
审判员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