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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73号

李洪琼、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琼;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73号

原告:李洪琼,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李勇,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李洪琼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洪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洪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