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73号
原告:李洪琼,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李勇,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李洪琼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洪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洪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