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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7执异5号

杨太志、王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太志;王日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27执异5号案外人:王拴华,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

申请执行人:杨太志,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

被执行人:王日生,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系王拴华父亲。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太志与被执行人王日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拴华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对磁县世纪城小区7号楼2单元701号房产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拴华曾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冀0427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拴华的异议请求。现王拴华对本院同一执行行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案外人王拴华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肖钦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