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77号
原告:杨金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杨建国,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杨金美与被告杨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杨金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金美以与杨建国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金美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