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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5民初77号

杨金美与杨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金美;杨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77号

原告:杨金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杨建国,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杨金美与被告杨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杨金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金美以与杨建国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金美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