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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民初22850号之一

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展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展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22850号之一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被告上海展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超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月14日,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呈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