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02执2012号

吴鸿飞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鸿飞;李君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吴鸿飞,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1门**。

被执行人:李君,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春派出所莲花泡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鸿飞与被执行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君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诉讼费239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君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李君名下银行存款14009.92元进行了强制执行,扣划至法院,给付申请人吴鸿飞。2、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君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李君房产情况,被执行人立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李君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