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珊,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谢珊之夫),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
负责人:柴丽娜,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9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珊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案外和解并执行完毕,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同意本案一审判决不再履行。故上诉人谢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永钢
审判员 丁少芃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雅丹
书记员杜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