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1执7833号
申请执行人:金才良,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金阿青,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严红华(受金才良、金阿青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圣发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7380F,住所地江阴市(金家村南面)。
法定代表人:孙兴南,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孙兴南,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金才良、金阿青与被执行人无锡圣发果业有限公司、孙兴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才良、金阿青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苏0281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无锡圣发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64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87元,被执行人孙兴南对上述无锡圣发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无锡圣发果业有限公司、孙兴南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虽然到庭接受询问,但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村委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徐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