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民初34号
原告:李大勇,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吴云琦,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吴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大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方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