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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民初34号

李大勇诉吴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大勇;吴云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民初34号

原告:李大勇,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吴云琦,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吴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大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方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