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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81刑初491号

491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281刑初491号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8]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到醴陵市东风酒店应聘服务员,后被安排至东风酒店6楼员工宿舍116室。同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趁同宿舍室友张某某、邓某某睡着之际,将正在充电的张某某一台金色苹果6P手机(16G、全网通)、邓某某一台白色VIVO-Y51A(16内存、全网通,手机串号是863633034359707)盗走。后被告人张某将两部手机卖至长沙市汽车南站,得赃款200元。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P手机价值975元,VIVO-Y51A手机价值673元,共计价值16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邓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收据、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梁钢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采取秘密盗窃公私财物,且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敏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