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70号
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幢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
负责人:彭杨坤,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远德,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远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陈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