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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251号

陈一菲、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一菲;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菲,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1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