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菲,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1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