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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199号

吴秀琴、曹玉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吴秀琴;曹玉宝;李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199号

申请人:吴秀琴,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曹玉宝,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李占国,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生,住汝州市。申请人吴秀琴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玉宝、李占国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吴秀琴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秀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玉宝、李占国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65000元)。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吴秀琴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