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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11008号之一

河南省鹏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永长、管红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鹏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永长;管红光;陈公民;李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11008号之一原告河南省鹏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245522X3(1-1)。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长,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管红光,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公民,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第三人李德全,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河南省鹏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长、管红光、陈公民,第三人李德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因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陈公民及第三人李德全,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