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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2111号

谭建军、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建军;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121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建军,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婷,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谭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江公司)、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谭建军申请再审称:1.谭建军一审起诉的金额为379259.78元。北江公司和中崛公司签字确认的《始兴顿岗天然气母站土建工程结算确认清单》所列工程款中,有争议的工程款实际为消防池92000元和挡土墙差额145040元,二者合计237040元。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为142219.78元,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判决北江公司和中崛公司支付。2.挡土墙工程量已经(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990号判决)认定为3787.27立方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谭建军曾就挡土墙工程量提出鉴定申请。中崛公司当时称无图纸,导致该案对挡土墙工程量无法鉴定。一审期间,中崛公司仍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对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2013年1月6日,中崛公司工程师边国辉已经对挡土墙的工程量作出认可。3.关于挡土墙、消防池的工程质量问题。本案消防池是临时要求施工的项目,由中崛公司工程师边某某在场指挥完成。如果消防池有质量问题,修复责任也应当由中崛公司自行承担。中崛公司在项目移交后至案件诉讼前如此长的时间未提出消防池质量问题,说明中崛公司对消防池质量是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图纸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二审法院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消防质量存在问题是错误的。990号判决未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作出认定。中崛公司在结算清单中提出扣除3万元作为修复押金,在乙方修复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后返还,更证明即使是挡土墙质量有问题,其修复费用都不超过3万元。综上,请求立案再审。被申请人北江公司提交意见称:1.如果142219.78元属于无争议部分工程款,也应当由中崛公司支付给谭建军。2.中崛公司工程师边国辉对涉案挡土墙工程量确认行为如属职务行为,北江公司对谭建军主张的该挡土墙的工程量不持异议。3.如果查明消防池工程确属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谭建军是完全按中崛公司工程师边国辉的要求完成施工,并且该工程已经被中崛公司接收使用的,那么该工程质量问题与谭建军无关。4.消防池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谭建军已完成挡土墙修复工程,则该两部分工程款应由中崛公司支付给谭建军。如果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谭建军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综上,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谭建军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北江公司未向本院申请再审,其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案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北江公司、中崛公司应否向谭建军支付涉案工程款。北江公司将其承包的始兴县顿岗天然气站建设工程转包给谭建军、叶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谭建军、叶海卫与北江公司、中崛公司之间未就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中崛公司一直对工程量、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挡土墙、消防水池工程质量、返工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挡土墙、消防水池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认为挡土墙、消防水池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谭建军、叶海卫也未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因此,二审判决不予支持谭建军要求北江公司、中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并无不当。谭建军主张挡土墙、消防水池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谭建军与北江公司未约定涉案工程可分拆结算支付,并且涉案工程在后续的修复、验收的过程中,将产生相关费用的支付、负担问题,谭建军主张北江公司、中崛公司应支付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谭建军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谭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理珍吴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