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4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法定代表人李育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盼,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锐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12号E栋一、二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218214。 法定代表人李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 [2018]140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编 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 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8]140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 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铮莹(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