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24民初488号
原告:丁小东,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倪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丁小东与被告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晓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东和被告倪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倪杰立即支付工资款7800元及违约利息3588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并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倪杰承担。事实和理由:倪杰开装修公司,2015年下半年倪杰雇佣丁小东从事木工装潢,装潢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倪杰欠丁小东7800元工资款,倪杰承诺该款于2017年4月30日付清,逾期则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两分计算利息,倪杰于当日出具欠条1张。嗣后,丁小东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倪杰辩称,倪杰欠丁小东7800元工资款是事实,当时约定如果2017年4月30日工资不结清,则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7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丁小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倪杰欠丁小东工资款7800元未付,有倪杰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丁小东要求倪杰支付工资款7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果倪杰于2017年4月30日工资不结清,则倪杰需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7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丁小东工资款7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7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倪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徐晓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