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28民初4160号
原告:李中兰,女,1975年1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中天宾馆南。
法定代表人:薛升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半壁山南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地税局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经理。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职务董事长。原告李中兰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李中兰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承德英明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140万元保证金,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同意,已用于归还贷款、车贷及已经起诉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格证的16件案件的解押。现原告提出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中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63.50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云泽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左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