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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134号

曹金虎、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金虎;吴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曹金虎,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3500元,逾期利息11761元(截至2018年10月7日止为10281元;以9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止为148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执行费1478元,共计1088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建平的银行存款1088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