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5民初79号
原告:陈贤粮,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一般代理。
被告:李晴,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粮与被告李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粮于2019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陈贤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贤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陈贤粮负担。
审 判 员 张标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胡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