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35民初79号

陈贤粮与李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贤粮;李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5民初79号

原告:陈贤粮,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一般代理。

被告:李晴,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粮与被告李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粮于2019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陈贤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贤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陈贤粮负担。

审 判 员  张标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胡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