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7664号 本院在执行方榴萍与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