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
负责人:朱文东,经理。
被执行人:杨曙,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史道坤,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曙、史道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曙、史道坤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