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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7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杨曙、史道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杨曙;史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

负责人:朱文东,经理。

被执行人:杨曙,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史道坤,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曙、史道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曙、史道坤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