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4民初16号
原告: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巴州若羌县建设路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0853518617。
法定代表人:李海迎。
被告:新疆津金航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龙海置业商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178026P。
法定代表人:袁晓永。 原告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津金航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艳杰
书记员张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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