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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执103号

吴磊、高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吴磊;高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高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高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葛树广银行存款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