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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1民初4号

彭诗友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诗友;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民初4号

原告:彭诗友。

被告:张涛。 原告彭诗友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彭诗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诗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