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民初4号
原告:彭诗友。
被告:张涛。 原告彭诗友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彭诗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诗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丹 来源:
彭诗友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民初4号
原告:彭诗友。
被告:张涛。 原告彭诗友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彭诗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诗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