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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51号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伟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深圳市伟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4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法定代表人李育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筱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 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上元工业园 第2栋一楼C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795787XT。 法定代表人余吉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深光环罚字 〔2018〕第025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 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经 环保审批擅自增设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光环罚字〔2018〕第025号。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铮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