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1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亮,男,汉族,住东明县,系原告毛金香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思亮,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洪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程风兰,女,系被告张洪生之妻,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毛金香与被执行人张洪生、程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洪生、程风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借款12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