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8执1158号之五

毛金香、张洪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金香;张洪生;程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1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亮,男,汉族,住东明县,系原告毛金香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思亮,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洪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程风兰,女,系被告张洪生之妻,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毛金香与被执行人张洪生、程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洪生、程风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借款12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金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