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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512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强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强宏实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明超;曾小英;李世荣;翁贤火;魏腮枝;翁伟敏;赵晨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栋117-2。

负责人:吴亚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强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西安路洪都村综合楼1单元12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181884-X。

法定代表人:钟明超

被执行人:南城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北大道2号(南城县宏鑫国际大酒店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59960947E。

法定代表人:翁贤火

被执行人:钟明超,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曾小英,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李世荣,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翁贤火,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魏腮枝,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翁伟敏,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赵晨彦,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与江西强宏实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明超、曾小英、李世荣、翁贤火、魏腮枝、翁伟敏、赵晨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江西2016年YYJD005号资产包项目明细表》和相应《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将其对江西强宏实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明超、曾小英、李世荣、翁贤火、魏腮枝、翁伟敏、赵晨彦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向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度款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支付153300000元。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在《江西日报》发表《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将(2018)赣民终3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于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李国兴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