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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868号

王思华、柴晓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思华;柴晓瑞;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华,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柴晓瑞,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院**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王思华、柴晓瑞诉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思华、柴晓瑞违约金24683.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保全费640元,共计1989元,由王思华、柴晓瑞负担795.6元,由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元,由王思华、柴晓瑞负担226.4元,由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思华、柴晓瑞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3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