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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民初443号

张振民与成海清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张振民;成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4民初443号

原告:张振民,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海清,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成海清探望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