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4民初443号
原告:张振民,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海清,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成海清探望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