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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民初9652号之一

张留锁与袁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中义;张留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9652号之一反诉

原告:袁中义,男,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反诉

被告:张留锁,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张留锁与被告袁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1月1日反诉原告袁中义提出反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袁中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王 君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