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481号
原告:胡鸳鸳,女,生于1992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伟,男,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被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被告: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胡鸳鸳与被告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胡鸳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鸳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忠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海荣
书记员 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