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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2民初481号

胡鸳鸳与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鸳鸳;许伟;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481号

原告:胡鸳鸳,女,生于1992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伟,男,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被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被告: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胡鸳鸳与被告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胡鸳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鸳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忠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海荣

书记员  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