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泽初,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邱金寿,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金寿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金寿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4190XXXXXXXXXXXXXXX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