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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执169号

郑荣、沈阳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荣;沈阳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9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郑荣

被执行人:沈阳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60号申请执行人郑荣与被执行人沈阳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申请人得到法院司法救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孟繁泰执行员  李有辉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连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