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8行审461号

01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广州有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广州有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4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法定代表人李育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舒,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有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2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791038194K。 法定代表人伍业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 [2018]080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取 得环保部门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 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8]080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 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铮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