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内0581执128号孟宪军:你与车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8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丽丽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你给付案件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23.00元、执行费14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开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缴款人:孟宪军缴款账号:62284021470********开户行号:103199222019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秀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明启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