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904号申请执行人姚殿宝,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刘一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谢殿宝诉被告河南刘一手餐饮管理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刘一手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殿宝偿还109973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姚殿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刘一手餐饮管理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殿宝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9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