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3刑更10号罪犯王云彬,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王云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11月27日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止。2018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东营市河口区司法局以罪犯王云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王云彬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罪犯王云彬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郑战杰
审 判 员 袁延涛
人民陪审员 陈丙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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