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502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汉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39号楼1层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061629910B。
法定代表人:刘飞。
被告:深圳华之源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193号京达酒店87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G390C。
法定代表人:刘春忠。
原告鄂尔多斯市汉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之源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汉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