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881执1169号

王艳玲与沈文娟、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玲;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881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玲,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文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文娟,1963年4月29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被执行人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81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给付借款33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18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实地调查; (4)2018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文娟的财产房屋。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被执行人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沈文娟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2月30日偿还10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偿还2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待本金还清时计算。案件受理费3120.00元,申请执行费485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881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之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