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5795号 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663X。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陶瓷厅**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52667691U。 法定代表人王超宇,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乾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信用代码:911303005632350061。 法定代表人纪迁坤,总经理。 被告王超宇,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乾融担保有限公司、王超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与原告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400万元,贷款用于续贷,借款期限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贷款执行利率为月息7.97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利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被告秦皇岛乾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超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续贷手续。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开始欠息,截止到2017年11月29日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拖欠贷款利息303396元,欠贷本息合计430339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11月29日前欠息303396元(本息合计4303396元)、被告偿还2017年11月29日后至贷款本金给付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的利息;2.判令保证人被告秦皇岛乾融担保有限公司、王超宇对秦皇岛市乘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乾融担保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但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