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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6366号之二

陈泽彬申请执行汪小华、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泽彬;汪小华;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6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泽彬,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汪小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汪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5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5日以(2018)川0107执6366号受理陈泽彬申请执行汪小华、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在资阳市乐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