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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803号

康文国与李吉斌、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文国;李吉斌;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803号

原告:康文国,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指定诉讼代理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吉斌,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龙云,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石门街15、17-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2991791W。

法定代表人:焦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0476D。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

原告康文国与被告李吉斌、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