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803号
原告:康文国,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指定诉讼代理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吉斌,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龙云,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石门街15、17-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2991791W。
法定代表人:焦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0476D。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
原告康文国与被告李吉斌、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