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2784号
原告:海南先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景湾路。
法定代表人:高菲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章,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霞(公),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尹力利,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霞,该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先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霞、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海南先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先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海南先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炎
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
人民陪审员 吴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飞 速 录 员 余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