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3648J。
被执行人:向德清,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德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7)鄂0115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向德清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德清向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721.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8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9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德清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段 蕾
书记员 葛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