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1民初185号
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第九师朝阳区上户西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丽娟,女,汉族,现住额敏县。 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2019年01月12日,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谢丽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谢丽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